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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1614号
案件名称161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14号原告: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五洲装饰城B4-101。

经营者:鲍红华,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燕萍,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惠山区钱桥栋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九牧公司预交),由九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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