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波视致远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波视致远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知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知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