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15号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南南油大道西自行车加工厂1栋2楼南侧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被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南南油大道西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期间,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判决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将诉讼请求三变更为“判决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