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新航,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11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