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余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恒,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乐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池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志,局长。
上诉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及原审被告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孔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