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79号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天成宏辉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冷水江市。
经营者:邓宏。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天成宏辉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满来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