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30号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鹏程工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大昌(广州)五金交电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