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双梅手机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花园口国际广场1016。
经营者:杨双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双梅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原告未交纳且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