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启真大厦2号楼1301-5室。
法定代表人:石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6民初12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346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3177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
截至2020年5月13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银卉茶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