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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宗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13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宗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宗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知民初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卉,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宗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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