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知民初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卉,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宗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