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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和鑫装饰材料商行、顾兴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号
案件名称寿光市和鑫装饰材料商行、顾兴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寿光市和鑫装饰材料商行;顾兴根;宋振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和鑫装饰材料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北海路以东公园街以南延庆寺沿街房。

经营者:冯全,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光市和鑫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和鑫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顾兴根、宋振江以其已与和鑫商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和鑫商行亦同意顾兴根、宋振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顾兴根、宋振江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顾兴根、宋振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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