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29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泽祥,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孙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