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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25号
案件名称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扬州天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5号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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