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57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区文祥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秦家洼村。
经营者:李杨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诚营昊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509号1号楼。
经营者:亓建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高新区文祥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诚营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文祥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诚营昊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文祥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诚营昊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