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21号原告:余水银,……。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古镇澳柏玛照明门市部,……。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余水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澳柏玛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1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水银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