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48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
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飞朋,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周飞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