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6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弄扁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佳利幸福花开7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祥。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弄扁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