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537号原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博乐英幼儿园,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百合山庄屹馨街20号。
负责人薛小杰。
原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博乐英幼儿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