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99号被执行人:王世才,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李卫星,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
依据本院(2020)豫03刑初24号和(2020)豫刑终198号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王世才、李卫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一案,被执行人李卫星诉讼期间缴纳罚金3万元,剩余1万元未缴纳;
因两被执行人王世才、李卫星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交款义务,2021年1月26日知识产权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李卫星缴纳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2021年3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王世才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90元,并上缴国库。
四、2021年3月2日分别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住房保障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世才名下无房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五、2021年3月2日到被执行人王世才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其服刑地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2021年3月2日到焦作市机动车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世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