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知民初8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强明农机配件修理部,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中路青农集团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7LY305。
经营者:马有苏夫,男,回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青海省民和县转导乡接官岭村王家湾社4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强明农机配件修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