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5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生态创业苑。
法定代表人:陈升亮。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C3-1-038号,经营者徐丽。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