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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5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生态创业苑。

法定代表人:陈升亮。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C3-1-038号,经营者徐丽。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逸亮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华泰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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