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峦蹦百货店。
经营者:屈晓辉。
被告:中山市尚亿格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勋。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峦蹦百货店、被告中山市尚亿格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