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4号原告:韩小刚,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方坤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小刚诉被告广州光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韩小刚于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小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韩小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