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庄、张婷婷,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起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五区17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L74WXJ。
法定代表人:曹林林。
被告:曹林林,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起航贸易有限公司、曹林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宇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