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刑更901号罪犯陈训纯,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粤0515刑初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训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0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陈训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训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训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90分。
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训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训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