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军,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永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5元,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33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