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17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