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742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叶氏酒店用品店,住所地武侯区百花综合农贸市场42、43。
经营者:叶睿,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叶氏酒店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