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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比思瑞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207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比思瑞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比思瑞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07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比思瑞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梨园新村1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W。

法定代表人陈宝玲。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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