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4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寇大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寇大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四川寇大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的四川寇大香食品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