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22号之三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大沽南路895号(登发装饰基地2A-96号)。
经营者:葛秀玲。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保全中作出(2019)津0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10日冻结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葛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0214.83元。
现申请人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封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葛支行营业部259849141157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