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883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