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186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海川文具店,住所地:临颍县阳光水岸2号楼8号商铺。
经营者:李晓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海川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临颍县海川文具店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临颍县海川文具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颍县海川文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