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8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刘记熟食店,经营场所: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爱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肉禽区**。
经营者:刘汉和,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刘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