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42号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橄镇垺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国,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