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东湖路330(双林洞)。
法定代表人:愼贤宰,该公司董事长兼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肇庆星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CJ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肇庆星湖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驳回CJ株式会社的起诉。
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
因此,即使CJ株式会社在授权委托书中授予中国律师、专利代理师签署代理人自己姓名代为起诉的权利,这种授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案中起诉状缺乏CJ株式会社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仅有代理人签名,不能证明CJ株式会社在中国法院提起了诉讼,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
原审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故应当裁定驳回CJ株式会社的起诉。
(二)本案系在广东省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使立案受理,也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一,本案为涉外案件,广东肇庆星湖公司为国内上市公司,CJ株式会社为韩国大型跨国企业,双方当事人在生物制品领域均具有重要地位,本案纠纷受到整个行业的广泛关注。
其二,本案所涉技术属于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技术,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所涉产品应用广泛,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产品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与理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CJ株式会社辩称:(一)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CJ株式会社为韩国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并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了韩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的包括代为起草并签署诉状、提起诉讼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递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企业成立的证明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程序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起诉状的签署是否合法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首先,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在广东省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再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广东肇庆星湖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广东肇庆星湖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广东肇庆星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广东肇庆星湖公司上诉主张CJ株式会社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CJ株式会社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了经韩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的公司主体信息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其中授权的内容包括起草并签署诉状。
因此,CJ株式会社的代理人起草、签署起诉状并提交法院,其授权委托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CJ株式会社起诉主张的赔偿金额为2000万元,根据该诉讼标的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广东肇庆星湖公司关于本案系在广东省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广东肇庆星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5日 涉案专利 “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发明专利(ZL200910266085.7)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