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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客快捷(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四
案件名称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客快捷(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四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二民事判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1行“二〇二〇年五二十二日”补正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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