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知民初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家佳日化商行,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30-4号。
经营者:夏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家佳日化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