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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继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697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继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杨继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697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燕,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继晨,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继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于同年5月15日收到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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