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903号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0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孟丽华。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