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0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孟丽华。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