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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5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伟彬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退回其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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