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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仕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6296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黄仕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黄仕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296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涛,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仕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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