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296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涛,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仕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