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0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满,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四霞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山路1号大富新领地S4幢108。
经营者:王新政,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四霞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