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知民初2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 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张引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6MA6Y39GE66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