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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知民初2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 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张引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6MA6Y39GE66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XX城县兴镇王宁家电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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