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园湖路315号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3。
经营者:黄锐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害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负担500元,剩余部分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责任的承担。
上诉人销售的充电宝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该商品在包装纸盒、说明书封面、数据线上及产品正面有“ROMOSS”标识,背面有“罗马仕”标识,与涉案的注册商标相同,且经核查,该商品并非权利人生产,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处理正确。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或被上诉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综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被上诉人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8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