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93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凯能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
被告:江门市卡色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达北路3号综合楼一楼B卡。
法定代表人:巫天彩。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凯能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卡色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