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1025号原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
法定代表人:林劲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高炉一酒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东闸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6。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告:汪琪,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被告:胡文才,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轮酒业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高炉一酒厂(以下简称高炉一酒厂)、汪琪、胡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双轮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炉一酒厂、汪琪、胡文才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的第9132497号、第9132496号、第9017319号、第8366277号、第3019345号、第2023372号、第3949989号、第4482282号、第9132498号、第18829117号、第74508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高炉一酒厂、汪琪、胡文才在省以上级别报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高炉一酒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汪琪、胡文才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5.判令高炉一酒厂、汪琪、胡文才承担其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6、判令高炉一酒厂、汪琪、胡文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双轮酒业公司是安徽省涡阳县一家酒企业公司,其“家”系列的商标经过多宣传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双轮酒业公司拥有第9132497号“家酒及图”商标、第9132496号“家酒及图”商标、第9017319号“和谐年份及图”商标、第8366277号“和谐家及图”商标、第2023372号“高爐家及图”商标、第3949989号“高爐家及图”商标、第4482282号“高爐家及图”商标、第9132498号“高爐家及图”商标、第18829117号“家及图”商标、第7450830号“高爐家红花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3类。
第3019345号“高炉家”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高炉一酒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名称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含有“家”的字体及图与双轮酒业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双轮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汪琪、胡文才长期购买并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因此被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侵犯了双轮酒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轮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双轮酒业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酒,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被告高炉一酒厂、胡文才的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故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黄晨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