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8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210324868。
被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湖村水暖五金经销部,经营者:刘小文,住所地:南昌市艾湖火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7PELD3G。
经营者:刘小文。
被告:南安市振招水暖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0001FDK32。
投资人:洪振招。
被告:洪振招,男,1970年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湖村水暖五金经销部、南安市振招水暖洁具厂、洪振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黄振波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退回黄振波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