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1知民终9号
案件名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彭家岭特一号内1-15号。

经营者:刘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知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宝岛眼镜城市学院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