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争光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万潮广场**楼**5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H927X5X。
经营者:王争光,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争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